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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-學測-社會-單選題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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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20 年,某地的商業組織制訂「行規」,部分條文內容如下:華夷商民一視同仁,各行商應與夷商相聚一堂,共同議價,其有單獨行為者應受處罰。他處或他省商人來省與夷商交易時,本行應與之協訂貨價,俾得賣價公道;有自行訂定貨價或暗中購入貨物者罰。制訂這份文書者最可能是:
A
廣州公行代表
B
鹿港行郊郊商
C
香港殖民政府
D
天津通商大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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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規要求行商與「夷商」集體議價,發生於清代對外貿易口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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