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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-學測-社會-題組-38-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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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曾於民國38年5月實施戒嚴。當時由警備總部公告的《戒嚴令》第二條規定:「自同日起,除基隆、高雄、馬公三港口在本部監護之下,仍予開放,並規定省內海上交通航線(辦法另行公布)外,其餘各港,一律封鎖,嚴禁出入。」第四條也列舉處以死刑的各項「擾亂治安」行為,包括:造謠惑眾、聚眾暴動、擾亂金融、搶奪財物、鼓動學潮、破壞交通通信、妨害公眾用水及電氣煤氣事業、持有槍彈或爆裂物等。該次戒嚴歷經38年,直至民國76年始依總統令解除(圖10)。請問:
若僅依照《戒嚴令》第二條規定的內容,下列哪兩地的交通航線仍有機會從事貨物運輸的往來?
戒嚴令》第二條規定最主要的目的應是:
《戒嚴令》第四條的規定,因為下列哪項理由而「違反」法治國家應遵循的法律原則?
圖10的解除《戒嚴令》公告,同時有3人署名,可用以佐證我國憲政體制的何種特徵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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