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-學測-社會-題組-24-26
中等
民國109年間,我國中央政府開放進口美國含有萊克多巴胺(萊劑)的豬肉。為管制萊劑殘留標準,中央先修訂食安法,再依照新條文公告「動物用藥殘留標準」,另規定含有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的原料,須標示原產地,讓國人選購時清楚產地來源。針對開放萊豬的政策,部分地方政府採取因應措施,例如:某市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,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萊劑;經檢出者,依其含量處以不同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但行政院於同年底,函告該市政府上述自治條例相關內容無效。請問:
題文中,中央必須「先修訂食安法、再公告殘留標準」背後的法理考量,與下列何種情況的法理考量最為相似?
其他條件不變下,原產地標示原則的實施,對於國產豬肉與萊豬市場的均衡價格與數量,最有可能造成何種變化?
依據題文,下列何者最足以作為函告該自治條例無效的理由?
統計數據
答對率: 50 %鑑別度: 34 %高分組答對率: 67 %低分組答對率: 33 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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