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財經專業雜誌,刊出下列新聞:
輕鬆減肥 生技藥廠營收突破可期
【本刊記者陳大平專訪】現代人因為工作忙碌,都以外食為主。衛福部發布我國成年人體重過重比例逐年增加,鼓勵民眾多運動維持適當體重。美鮮麗公司過去三年投入五千萬美金,專門為外食族研發成功一款健康纖維添加劑,實驗證明可有效抑制飲食過量,目前正在申請歐盟食品健康管理機構的販售許可。公司高層表示,一旦審查通過預計將增加公司盈餘三成。
〔投資定有風險,以上報導不代表本雜誌投資建議〕
新聞發布後,市場投資人對該公司股票加價購買的意願增高,股票價格因而上漲。該公司大股東某甲趁機將手上低價擁有的股票以高市價賣出而獲利。事後衛生機構發現所謂添加劑只是一般消化酵素,並非生技研發新成果,且歐盟也無該公司申請販售許可的紀錄。消息一出,股票價格大跌,導致當時以高價買進的投資人蒙受巨大損失。檢調單位因此展開調查是否有詐欺與操縱股價的犯罪行為。另一方面有受害人認為,要防止媒體刊登不正確或疏於查證的消息而導致閱聽人權益受損,政府應制定專法,對失職的媒體以及相關記者,課以刑事責任。請問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