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一戰後的巴黎和會,協約國對德國要求巨額賠款,以賠償損失:
資料一、《凡爾賽和約》第231條:「德國政府承認,協約國政府和國民受到的所有損失,係由德國和其盟國發動的侵略戰爭所造成。」即所謂「戰罪條款」。法國、比利時等國,更欲藉此摧毀德國國力,使其因賠款而癱瘓,無法再做報復性攻擊。1921年,各方議定德國須賠款60億英鎊。
資料二、1919年5月,德國簽約代表收到和約草約時,提出異議,斥其為一份「資本主義者的和約」,在「法律上和道德上都讓人無法忍受且不可行」,將導致「德國經濟徹底毀滅」,使德國走上如晚近「俄國的命運」。
資料三、有史家指出:「當時,德國迫於時勢,雖接受和約,但德國人民之忿忿不平,則依然存在。十四年後,納粹黨即利用此一不平心理,獲得政權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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